
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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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材笔迹特征的限制形成的差异。
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差异,有时是因为检材笔迹特征的限制造成的。所谓笔迹特征的限制,是指笔迹特征在反映书写习惯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任何一个笔迹特征都不可能完全、充分的展现书写人的全部书写习惯。这也是为什么在鉴定工作中对检材的数量和质量有一个限度要求的原因。有人宣称通过一个笔画就能鉴定是否某人所写显然是不严肃的。尤其是在检材的数量少,并且其笔迹特征的质量不高、数量也不多的情况下,这种差异便表现得十分明显。







掌握物证笔迹初始情况,关键是对这些立即撰写在一些物体上的字迹应掌握它在当场上的初始情况,如具体地址、歪斜方位、字迹尺寸及其应用哪些工具在哪种物体上撰写的,物体表面情况怎样等,必需时理应对当场开展现场勘测。掌握物证笔迹自身状况,针对银行汇票、收据等直接证据应掌握什么是字迹,什么是无关工作人员字迹;针对相片、影印件类的物证笔迹原材料更需向复检工作人员掌握在其中的一些字的笔画的联接、配搭及笔顺关联,有的还必须明确什么是无关印痕等。


提供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只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完成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时的举证责任仍然停留在提供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名下,并没有转移到对方当事人名下。因为,对方当事人否认该证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这仅仅是对提供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反驳,而非自己提出的反驳提供书面证据一方当事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也非对提供书面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所进行的反诉。



王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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